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钢城区个人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9 08:34:36
申请一个商标非常不易,一个好的商标设计,不仅能够体现企业的核心文化理念,更能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便于记忆,对于公司的品牌推广也是很有利的,因此这个设计必须是独特并具有显著性的,必须是不能引起消费者误会的。费尽周折才注册好的商标,当然不能让它失效了,所以当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之时,就需要商标续展,小编今天教你怎样提高商标续展的成功率吧!
怎样提高商标续展的成功率?想要提高商标续展的成功率,首先要准备申请商标续展的文件以及知道它的流程。商标续展的材料:
第一,申请人要按照规范正确填写《商标续展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一定要注意,书写格式是否符合《商标申请指南》的要求,而且在填写商品分类时候,也要多加注意,因为十年前申请的商品,到现在可能已经发生归类变化,所以填写时,一定要仔细查阅现在的商品分类细则。避免因为错填误填而导致商标续展申请被要求补证。
第二,准备好首次济南商标注册成功的注册证,要求注册证的内容与《营业执照》的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商标注册人不得随意变更产品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商标的适用范围
第三,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就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委托代理申请书》,代理公司的经办人也需要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准备好材料后,就开始办理商标续展申请流程?
第一、把资料提交至商标续展受理中心;
第二,工作人员对资料初步检阅,确认没有需要补充的,应该发出受理通知单
第三,注册人凭单到缴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开始形式审核;
第五,通过后公布,没有异议的可以发证。
很多从事服装行业的申请人没有自己的商标,当急于使用的时候就无从下手了,注册商标时间过长,对于这类申请人来说时间上来不及,这个时候我们会建议您购买一枚商标使用,那么买一个服装商标要多少钱?
1、商标转让受理费,受理费直接缴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收取官费;
2、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商标转让流程:
1、买家登录中华商标超市网选定所需商标,并报至客服人员相关信息;
2、交易人员针对商标进行询价、向买方报价并了解商标相关情况,确保商标能成功转让;
3、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买家支付定金,并提供身份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及签定所需文件公证手续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证完成后,我网按协议约定向买家交付有关资料,买方确认后付清尾款;
6、交易人员将公证书原件、转让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和商标使用授权书交付商标买方,并将双方签字的相关材料交付国家商标局7、商标局一个月左右下受理书,6-10个月下发核准证明,至此,商标转让合同完成。
被转让商标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届满后未换发或者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该商标不能正常转让。转让商标的商标未经许可变更,未重新注册的,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转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转让。对转让商标提出异议的,持证人必须证明异议。没有或者未建立自证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转让申请,商标不得转让。
(一)申请转让/转让/注册商标。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护照、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三)转让人、受让人出具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济南商标注册大厅直接提交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的,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证明其有权继承相应的商标权。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机构、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七)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应当向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书面直接受理的,按照所填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当送交代理机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直接以书面形式办理的,按照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
(八)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书面直接处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送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九)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以纸质方式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转让证明给受让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同时,将宣布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十)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用纸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代理办理的,发给代理机构。
(十一)申请转让的受让人由一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
(十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全部文件。
(十三)经商标局批准,双方同意转让申请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移的,应当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取款手续。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下一篇:历城区商标申请的办理步骤
最新文章
- 济南商标注册申请:全面解读申请条件与流程[ 2024-10-13 ]
- 济南商标注册申请要求详解:步骤与关键要素[ 2024-10-13 ]
- 长清区商标注册需警惕的更多陷阱与防范措施[ 2024-10-13 ]
- 长清区商标注册申请需警惕的陷阱[ 2024-10-13 ]
- 市中区个人商标续展程序全览[ 2024-10-13 ]
- 市中区个人商标续展程序详解:步骤与要点[ 202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