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审定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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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审定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7 08:58:43

申请的商标类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及受理济南商标注册审定的商标类型5种,即: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5、特殊标志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依照《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特殊标志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1、书件和资料的数量以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类商品的所需为例。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因各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前者的基础上略有变化,此处暂不一一例举,若有需要,可咨询相应商标代理组织了解。

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书件和有关文件资料,都必须是打字填写或者印刷品。

什么是商标?商标可以转让吗?商标可以授权代理吗?让我们互相了解吧!“商标”是英文商标的首字母,意思是“商标”。“商标”之所以出现在一些商标中,是因为历史上一些国家采用“先用”原则取得商标权,只有在商标上标注“商标”,才能作为商标使用。然而,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基于原则,因此“商标”标识并不代表我国商标注册的地位。

实际上,“TM”商标与商标注册与否无关。无论是未注册、未申请、未注册的商标,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可以标上“商标”标志。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商标这一术语。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在申请和使用中可以转让。未申请的商标,持有人不享有专用权,不能转让。

但是,如果未注册的商标被视为未经注册就产生权利的图形作品,然后通过转让版权的方式转让商标,则未注册的“商标”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商标可以授权其他公司代理,但合同的某些内容可能不具有约束力,可能存在很大风险。由于未注册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自然不能授予他人。虽然可以签订《品牌许可代理合同》,但并不享有商标的相应权利。“品牌授权代理”只涉及商品的买卖,不涉及商标权的处置。有时,如果代理商发现授权商标没有实际注册,可能会直接急于注册。如果商家发现后想继续使用,就必须支付相当的过户费

。因此,在商标未注册的情况下,授权商标代理人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简而言之,TM代表未成功注册的商标,而®代表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只能标注“商标”;已注册商标的,可以在商标右上角、右前角标注“R”,也可以直接标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经商标局审查,取得注册商标证书。注册商标的期限比较长。拥有注册商标将享有商标专用权,有利于公司的推广和品牌建设。R标记的值大于TM标记的值。

商标具有法律保护的含义,商标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不具有法律保护,申请时只能享有优先使用权。总而言之,“商标商标”有很大的风险。现阶段,商标转让大多是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比较稳定,有很多选择。为什么要冒这个险?

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的全球化趋势,经济不断融合,想要获取海外市场,短期内做好商标,唯一的方式那就是通过国际商标的转让方式。那么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商标注册应注重专属显著性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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