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为什么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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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为什么不相同?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1 08:03:17

山东商标注册是低价获取商标的主要办法,现在注册商标只能自己前往商标局或者官方受理点办理商标注册,那么山东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为什么不相同?

在每个商标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都是不尽相同,但是商标注册的费用基本相差无几,这么做的目的就是突出商标注册的服务性,按照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注册难度等等进行区分,综合下来商标的注册费用和普通商标注册的价格基本一致,所以这就是不仅相同的原因,如果是正规的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商标普通注册的价格基本都是在千元左右,两者之间的差距不会过大。 

由于商标注册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具有稳定性,相对来说生产经营者比较注意产品质量,而且可以通过查询资料核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核实未注册商标企业的情况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消费者购买注册商标商品权益保障性稍大一些。当然识别商标质量仅仅从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审查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消费者识别商标是否已注册主要是看商标旁边有无注册标记。

1、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称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根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后,软著持有人可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2、APP如何申请保护?

移动APP属于软件产品,所以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目前移动端应用市场也有部分应用商店是要求APP上架必须要有软件著作权的,同时,软件著作权也可以更好的保护产品技术在投入市场后,避免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3、APP申请软件著作权需要哪些材料?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原创版本软件创作说明表》(版本号﹥V1.0)(由我司提供)并按要求填写。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提供前50页、后50页,共100页(不足100页全部提供、复制到word文档内提供即可)。

④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⑤《先期开发说明》(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在公司成立日期三个月内需要提供)。

4、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流程是什么?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5、APP申请软件著作权多久下证?

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申请软件著作权后有哪些资助?

如果您是深圳市企业,在办理软著下证后可申请软件著作权资助,资助金额为300-900元/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

APP申请软著的注意事项:

在填写申请表时,软著名称要以软件,平台或系统结尾;

首次发表日期一定要晚于开发完成日期;

软件建成不可与全称一致;

注:APP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可打包申请,也可各模块拆分来申请软件著作权。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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